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發表時間:2017-09-05 15:2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7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公布,自同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 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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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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